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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3日江苏省紫菜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菜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紫菜交易市场的干紫菜交易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紫菜协会下设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全省干紫菜交易和市场运作活动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全省干紫菜分别在连云港紫菜交易所、海安县南黄海紫菜交易市场、如东天一紫菜交易市场、启东吕四紫菜交易市场及计划建设中的盐城市紫菜交易市场进行统一销售。
第五条 各交易市场执行全省统一的干紫菜规格等级标准和采用统一格式的包装器材、标识、投标书、交易合同等。
第六条 交易市场主办的交易会在卖方和买方会员之间进行,交易方式采用招投标竞价销售。通过招投标最终未能售出的紫菜,允许由交易市场主持买卖双方协商成交。会员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直接私下场外交易。
第二章 交易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紫菜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各交易市场经理组成,并邀请商检、工商、物价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经省紫菜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行使职能。
第八条 交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起草或修订交易规则;制订、修订交易产品标准;审定各交易市场的交易实施细则;批准吸收买、卖方会员;监督检查各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发布交易公告;决定交易活动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交易管理委员会聘请相关政府部门人员为咨询委员,代表政府管理部门、生产者、流通者以及相关者的意愿,反映各方的意见、要求和存在问题,为交易管理委员会改进工作提供帮助。
第三章 交易市场
第十条 各紫菜交易市场均实行会员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监督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交易市场的具体运作与管理,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对董事会和股东负责。
第十一条 各交易市场在接受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与监督的同时,接受所在地业务主管局和各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各交易市场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交易实施细则,经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各交易市场要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和完善,配备卫生消毒设施,并要求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卖方会员企业的干紫菜包装器材由所在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投标形式统一采购,外包装箱质量必须符合外贸出口标准。
第十五条 各交易市场代表行业利益,负有地产干紫菜统一销售责任。应通过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公开透明、遵章守纪、精诚团结、坚守信誉、诚信待客和周到的服务等不断扩大进场交易量,杜绝场外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交易市场受江苏省紫菜协会的委托,参与监督、管理属地范围内紫菜交易活动和协助其它业务活动的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
(一)卖方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国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己加入省、市、县(市)紫菜协会的紫菜生产企业;
2. 己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登记证书》的企业(未获得卫生登记证的企业必须限期获得);
3. 按属地交易市场规定交纳入会股本金或保证金,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属地交易市场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4. 己向属地交易市场呈送入会申报承诺书的企业;
5. 己建有交易市场地区的紫菜生产企业不得异地入会,非属地的生产企业可就近申报入会。
(二)买方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者;
2. 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和各有关交易市场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3. 按规定向各交易市场缴纳30000~5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者;
4. 己向交易市场呈送入会申报承诺书者。
第十八条 会员权利
(一)卖方会员
1. 参加属地交易市场举办的紫菜招投标交易会;
2. 获得市场提供的各项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和其它业务指导;
3. 获得市场提供的交易场所、仓储、运输、外贸代理、代办货款结算、协助借贷等及与产品交易相关的各项配套服务。
(二)买方会员
1. 参加各交易市场举办的紫菜招投标会,免缴市场成交手续费;
2. 获得市场提供的信息、仓储等配套服务,在交易会前可预先对进场交易的产品质量进行查验,但开箱率不得超过5%;
3. 可对市场投入股本金,享受股东待遇以及市场交易细则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优惠。
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
(一)卖方会员:
1. 遵守本规则及属地交易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制度,维护招投标交易秩序;
2. 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意识,严格按照《江苏省干紫菜规格等级标准》检验分等分级,不得自行设定等级代号;
3. 对进场交易产品的卫生丶安全质量负责。严格履行投标会规则和成交合同,维护进场交易产品和交易市场的对外信誉;
4. 客观评价自身产品质量,正确对待买方报价;
5. 按交易市场规定的交费标准交纳成交手续费;
6. 向省交易管理委员会和交易市场提出改进运作管理等合理化建议。
(二)买方会员
1. 遵守本规则及各交易市场实施细则和有关管理制度,维护招投标交易秩序;
2. 向交易市场申报年度或月度采购计划;
3. 坚持按质论价、诚信报价、不得有意压价或以集团行为联合压价;
4. 严格履行成交合同,保证货款按期结算;
5. 积极帮助拓展紫菜销售市场和发展空间,及时向市场提出改进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会员(卖方和买方)发生以下情况时即丧失其会员资格:
1. 严重违反本规则,使交易市场、买方或卖方蒙受损失者;
2. 对交易市场、卖方或买方负有债务,不能及时清还、有意拖欠者;
3. 擅自进行场外交易、严重影响市场正常秩序和运作,不听规劝者;
4. 产品整体质量低劣,影响市场和对外声誉,交易市场确认不合条件者;
5. 会员处于停业或破产状况,或陷入财产被抵押、银行中止结算业务的境地,交易市场确认其无法进行正常交易者。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不得参与交易市场的招投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不得以会员身份参与招投标交易活动。
第五章 交易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交易市场的交易日期由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确定。一般每次交易会间隔20~25天,于每年12月中旬排定公布。特殊情况时提前15天公布变更日期。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实行产品明码标志。并在交易市场统一印制的装箱标签上标明序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原藻海区、等级和数量。产品和样品的具体规定由各交易市场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分别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上年度生产的陈紫菜可以进场交易,但必须另设样品区,标明实际生产日期、原藻海区等。在样品展示厅中明显标明“陈菜区”。国外进口紫菜不得参加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暂未获得卫生登记证书的会员企业,其产品参加交易会时,必须另设样品展示区,在样品展示厅中明显表明“未获卫生登记证书企业区”,在仓库存放时,也必须与其它企业分库存放。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投标报价为交易市场仓库交货价,直接出口产品含商品检验检疫费。
卖方可以设定底标价,凡要求设定底标价的卖方会员,均应在投标书底标价栏内填写底价,并与买方会员在同时间内将标书投入“底标价标箱”。未设定底标价的卖方会员视为底标价为“0”。
为保证招投标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各交易市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样品抽样时由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派员参加监督;
2. 投标报价统计时,买卖方会员均不得在现场,未中标的买方投标报价不得对外公开;
3. 最高报价者为中标者,中标者的买方必须购买,被中标的卖方必须成交;
4. 达不到底标价时不成交,但可以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成交;
5. 公布中标结果,采取口头当众宣布,由买卖双方代表参加监督;
6. 中标商品由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紫菜交易市场实施鉴证。合同依法成立,不得擅自更改和撤消,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卖方商品中标后,买方认为有必要时,在征得卖方和市场同意后,可到仓库开箱验收,但开箱率不得超过同等级别的10%。经确认其产品与样品质量差异较大时,可以整体验货。如差异数小于5%,应仍按中标价成交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成交合同由交易市场鉴证并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全部货款应在60天内结清,逾期按每天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条 买方会员凭成交合同和卖方发货通知单、货款到帐证明等,到交易市场仓库提货。或委托交易市场代为办理与发货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代为会员仓储保管的商品,应有完备的交割手续,在仓储中,如发生短少、浸水、灭失等事故,由交易市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买方会员委托交易市场代办发运成交商品时,交易市场应与承运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相关条款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在执行有效合同期间发生争议,首先双方根据合同条款和解,和解不成,可申请交易市场或江苏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六章 违约与违规
第三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违约违规行为:
1. 擅自私下场外交易;
2. 高价投标,低价结算;
3. 质量低劣产品进场交易,质量好的产品留作场外交易;
4. 私下互通信息,弄虚作假;
5. 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交易秩序;
6. 对已中标商品以报价低为理由拒绝成交;
7. 有意低报价、无意成交或只进场看样,不投标报价、试探价格走势和商业情报。
对违约违规者,经调查核实,由交易市场向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报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暂停交易,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对场外交易者,还应补缴交易管理费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违规违约,给市场和对方会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场可用其入会保证金充当赔偿金。
第三十六条 卖方会员的中标商品如在出库启运前发生以下问题,必须给予买方替换或补偿:
1. 数量不足;
2. 标识明显有误;
3. 外包装箱或内包装破损;
4. 其它交易市场判定属卖方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卖方中标商品被检出下列质量问题时,即使货款己到帐,或己装车(船)后被发现,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成交货款、运费、仓储保管费等:
1. 混入有毒物、金属、致病菌等经国家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
2. 混有沙粒、油脂类不适合作商品的。
第三十八条 中标商品在出库前如被检出产品中含杂质严重,且与样品有较大差异,买方提出索赔时,经交易市场见证确认,卖方应负有换货、自行挑拣或补偿买方挑拣费用等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于市场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会员造成损失的,由交易市场承担并补偿相关损失,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交易市场根据本规则制定和修订实施细则。本规则自2005年9月14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江苏省紫菜协会。
附:江苏省紫菜交易市场入会申报承诺书格式
江苏省紫菜交易市场入会申报承诺书
江苏省紫菜交易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要求参加 交易市场干紫菜交易活动,现将有关事项申报承诺如下:
一. 公司基本概况:
1. 企业全称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2. 企业地址 邮编 传真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联系人
3. 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美元) 万元,总资产 银行信誉等级
4. 本公司年产干紫菜 万箱(卖方),年需求干紫菜 万箱(买方)
二. 本公司愿意按规定交纳股本金(保证金) 万元。
三. 本公司在交易市交易活动中,保证按《江苏省紫菜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愿意按有关处罚条款接受处罚。
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05年 月 日
附: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卫生登记证书复印件 3. 银行信誉等级证书复印件
说明:各交易市场的所有会员均需重新补办《入会申报承诺书》
来源:江苏省紫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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